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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衞生署向病人及顾客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由病人或顾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由衞生署用作核实身份供以下用途:
a. 资格证明;
b.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症、牙科工场服务、诊症预约安排及通知约期和顾客关係事宜;
c. 化验结果 / 检验 / 诊断研究 / 治疗的纪录,作继续照料或供其他专业医疗人员参考用;
d. 同意进行特别治疗 / 化验;
e. 跟进缴费事宜;
f. 调查传染病爆發;
g. 就结核病或其他因公共衞生而须呈报 / 通知的疾病發出通知;
h. 追查带病者,以便跟进 / 治疗;
i. 登记 / 管理的纪录;
j. 製备统计数字及会计报告、监察流行病、进行研究或教学用;及
k. 审计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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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个人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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