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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办法
由2005年起,衞生署辖下之「学生健康服务」及「学童牙科保健服务」採用了合併参加表格。家长只须递交一份表格,便可让学童由本年11月至明年10月享有以上两项服务。
若学童就读的学校已参加牙科保健服务,学校会于开学期间派發参加表格。 家长只须填妥表格并连同所需费用交回学校便可。
若学童就读的学校没有参加牙科保健服务,家长可致电自选的学童牙科诊所查询,办理报名手续。

搜寻学童所属的学童牙科诊所或学生健康服务中心,请输入以下资料:
请注意: 学童必须为小学学童并于本年9月1日尚未满十八岁才可参加学童牙科保健服务。
在特殊情况下,若你子女已达小学阶段而尚未透过以上办法参加学童牙科保健服务,请致电就近学童牙科诊所向职员查询。

自2003年9月1日起,参加学童牙科保健服务,须按个别参加者的「符合资格者」及「非符合资格者」身份甄别收费。
凡持有以下其中一项证件之参加者属于「符合资格者」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香港身份证(须进一步核证)
  2. 香港出生证明书,显示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为“确定”
  3. 香港出生证明书,显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的身份为“未确定”,但其香港特区逗留许可证显示:
    1. 已获准在香港无条件限制逗留
    2. 持证人已获准逗留至(日期),惟持证人并非访客及没有逾期留港
  4. 香港特区护照
  5. 香港特区回港证
  6. 具有在香港逗留有效签证的香港特区签证身份书
  7. 由入境事务处發出具有下列其中一种标籤/盖印的旅行证件:
    1. “有香港入境权”
    2. “持证人获准无条件入境”
    3. “以往规定的逗留条件现告撤销”
    4. “证实有资格领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5. “香港特区居留权证明书”
    6. “无条件限制居留”(须进一步核证)
    7. “获准逗留至(日期)”/“获准逗留期限延至(日期)”,惟持证人并非访客及没有逾期留港(须进一步核证)
  8. 豁免登记证明书
  9. 领事团身份证
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 〔即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学年〕 ,「符合资格者」的参加者须缴交港币三十六元。「非符合资格者」参加本年度学童牙科保健服务之费用为港币八百三十五元。
递交申请表格回学校时,所有参加学童牙科保健服务的参加者只须缴交港币三十六元。但本服务在收到申请表格后,会联络「非符合资格」参加者的家长 / 监护人,以核实身份。并于稍后向 「非符合资格者」 發出缴款单,通知其缴付费用的差额港币七百九十九元正。
请注意: 收费核实后,申请方可被接纳;申请确立后,费用恕不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