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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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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隐政策

私隐政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衞生署(下称「政府」)会确保所有透过本网址递交的个人资料,均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的有关条文处理。
政府会记录使用者浏览本网站的次数,但并不会收集任何足以辨识使用者身份的资料。所收集的浏览次数纪录只会用于製作统计报告及调查电脑系统问题,以助政府改善本网站的服务。
政府可能会于不同期间及为个别原因,邀请你自愿提供个人资料。此等资料可能包括姓名、电话号码、邮寄地址或电邮地址。政府邀请你提供资料时,会列明收集资料的目的和用途,并会告知你如何要求查阅或改正所提供的个人资料。
除非法律许可或有所规定,政府不会在未得到你的同意下透露你的个人资料予第三者。
收集资料的目的
1. 当衞生署向病人及顾客提供服务及进行其他有关活动时,由病人或顾客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会由衞生署用作核实身份供以下用途:
a. 资格证明;
b. 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临床诊症、牙科工场服务、诊症预约安排及通知约期和顾客关係事宜;
c. 化验结果 / 检验 / 诊断研究 / 治疗的纪录,作继续照料或供其他专业医疗人员参考用;
d. 同意进行特别治疗 / 化验;
e. 跟进缴费事宜;
f. 调查传染病爆發;
g. 就结核病或其他因公共衞生而须呈报 / 通知的疾病發出通知;
h. 追查带病者,以便跟进 / 治疗;
i. 登记 / 管理的纪录;
j. 製备统计数字及会计报告、监察流行病、进行研究或教学用;及
k. 审计用途。
个人资料的提供,出于自愿。如果你不提供充份的资料,我们可能无法证明你是否符合资格获得某项服务或活动,因而不能为你提供服务/协助;又或我们即使仍然提供该项服务或协助,你亦须按不符合资格人士须缴的收费率 (通常较高) 缴费。
接受转介人的类别
2. 你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主要由本署内部使用,但亦可能于有所需时因以上第1段所列目的,向其他政府部门或有关人士披露。此外,资料只可于你同意作出该种披露或作出该种披露是《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所允许的情况下,才向有关方面披露。
保存期
3. 你提供的病人个人资料将保存在我们学童牙科保健服务的伺服器内,保存期由申请日起至病人不再使用我们服务的10 年后,或至病人年满21岁,以较后的日期为准。
Cookies (小型文字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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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个人资料
5. 根据《个人资料 (私隐) 条例》第18条及22条以及附表1第6原则所述,你有权查阅及修正个人资料,包括有权取得你于以上第1段所述情况下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应查阅资料要求而提供资料时,可能要徵收费用。
经互联网传送之个人资料
6. 本网站使用SSL通讯协定传送网上登记的资料,以确保你的个人资料得到保护。政府会将你于本网站提供的个人资料保密,只有获得授权的人士才可查阅。
搜寻服务
7. 本网站的搜寻服务是由一个政府的独立承办商提供。该独立承办商通知我们该公司于本网站提供搜寻结果时,不会收集可识别个人身份的资料。但该独立承办商会将你一些经由使用搜寻服务所得的匿名资料交予政府,作政府网站流量分析之用。政府不会将从任何上述搜寻活动收集到的数据,跟任何可能由政府持有的个人身份资料配对。
查询
8. 有关所提供个人资料(包括查阅及修正资料)的查询,应送交:
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286号
麦理浩牙科中心地下G8室
学童牙科保健服务
文书主任
电话:2892 2157
传真:2575 8162
此中文重要告示为英文版本译本,如中、英文两个版本有任何抵触或不相符之处,应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