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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辦法
由2005年起,衞生署轄下之「學生健康服務」及「學童牙科保健服務」採用了合併參加表格。家長只須遞交一份表格,便可讓學童由本年11月至明年10月享有以上兩項服務。
若學童就讀的學校已參加牙科保健服務,學校會於開學期間派發參加表格。 家長只須填妥表格並連同所需費用交回學校便可。
若學童就讀的學校沒有參加牙科保健服務,家長可致電自選的學童牙科診所查詢,辦理報名手續。

搜尋學童所屬的學童牙科診所或學生健康服務中心,請輸入以下資料:
請注意: 學童必須為小學學童並於本年9月1日尚未滿十八歲才可參加學童牙科保健服務。
在特殊情况下,若你子女已達小學階段而尚未透過以上辦法參加學童牙科保健服務,請致電就近學童牙科診所向職員查詢。

自2003年9月1日起,參加學童牙科保健服務,須按個別參加者的「符合資格者」及「非符合資格者」身份甄別收費。
凡持有以下其中一項證件之參加者屬於「符合資格者」
  1.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香港身份證(須進一步核證)
  2. 香港出生證明書,顯示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為“確定”
  3. 香港出生證明書,顯示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份為“未確定”,但其香港特區逗留許可證顯示:
    1. 已獲准在香港無條件限制逗留
    2. 持證人已獲准逗留至(日期),惟持證人並非訪客及沒有逾期留港
  4. 香港特區護照
  5. 香港特區回港證
  6. 具有在香港逗留有效簽證的香港特區簽證身份書
  7. 由入境事務處發出具有下列其中一種標籤/蓋印的旅行證件:
    1. “有香港入境權”
    2. “持證人獲准無條件入境”
    3. “以往規定的逗留條件現告撤銷”
    4. “證實有資格領取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
    5. “香港特區居留權證明書”
    6. “無條件限制居留”(須進一步核證)
    7. “獲准逗留至(日期)”/“獲准逗留期限延至(日期)”,惟持證人並非訪客及沒有逾期留港(須進一步核證)
  8. 豁免登記證明書
  9. 領事團身份證
由二零二三年九月一日起 〔即二零二三至二零二四學年〕 ,「符合資格者」的參加者須繳交港幣三十六元。「非符合資格者」參加本年度學童牙科保健服務之費用為港幣八百三十五元。
遞交申請表格回學校時,所有參加學童牙科保健服務的參加者只須繳交港幣三十六元。但本服務在收到申請表格後,會聯絡「非符合資格」參加者的家長 / 監護人,以核實身份。並於稍後向 「非符合資格者」 發出繳款單,通知其繳付費用的差額港幣七百九十九元正。
請注意: 收費核實後,申請方可被接納;申請確立後,費用恕不退回。